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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形蜗居”或遭城管拆除引律师争议
来源:
www.jinanworld.com
导读:戴海飞称,“蛋形蜗居”创意的设计,是希望引起大家对高房价下人们居住环境的关注。昨日,海淀城管大队表示,在路边搭建居住的屋子,只要没有相关部门审批都属于“私搭乱建”,应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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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蛋形小屋”所在的物业部门希望戴海飞能把这个小屋搬回公司里边。海淀城管大队相关人员表示,小屋涉嫌私搭乱建,应自行拆除。而对方如果搭建在内部大院里,城管部门会直接通报对方管理单位,让其自行拆除。
“今天接的都是媒体的电话,戴海飞和公司都有很大压力,我们不会再对媒体做任何回应了。”昨晚,戴海飞所在事务所的一名刘小姐称。
据了解,戴海飞小屋的创意,源于事务所的“城市下的蛋”系列作品。创意最初的设计,是希望引起大家对高房价下人们居住环境的关注,同时也希望能改善人们的居住状态以及城市面貌,但不具备在现实生活中推广的条件。
“蛋形蜗居”引发律师争议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运嘉明律师说,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蛋形蜗居”不论是作为永久建筑还是临时建筑,其建造手续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违法建筑。因此本人认为,“蛋形蜗居”的建造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是可以拆除的。但它是一个很好的创意,可以说是件艺术品,而且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也是不争的事实,相关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是否可以多些宽容,将这个承载着年轻人梦想的小屋保留下来呢?在本人看来,控制畸高的房价才是杜绝这种“蜗居”出现的根本,仅靠出现后再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但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侯继标律师在接受中顾法律网采访时表示,该“蛋形蜗居”底部装了轮子,可以随意移动,与传统的房产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现有的法律将房产归为不动产的范畴,城管方面以该建筑未经任何审批,属于违法搭建为由给予强制拆除,我认为城管的强拆行为,于法无据。首先,“蛋形蜗居”不违反现行法律,如果城管执意认为“蛋形蜗居”就是房产,那便需要首先修改现行法律,然后,才能认定“蛋形蜗居”违法;其次,该“蛋形蜗居”存放于其单位的楼前,并未占用公共用地,也不存在违法经营的问题;最后,在“蛋形蜗居”所在地块的权利人未提出异议或反对,城管方面无权干涉。
总之,“蛋形蜗居”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城管部门的强拆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将“蛋形蜗居”恢复原状并赔偿北漂男青年戴海飞的经济损失。
陈亮律师:应改善社会保障制度
“北漂小伙造出蛋形蜗居”,这几天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其实不用刻意炒,此类话题本身就是热点。若论小伙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不用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比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或者《物业管理条例》等等。但是,此事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不是对法律方面问题的思考,而是,对于民生问题更广泛的冲击。若要谈法律,首先就应当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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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应自逾期履行之日起承担双倍履行的义务(即“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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