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合同进行公证,却履行了部分的义务,双方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与履行可以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者开始旅行。尽管如此,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如果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开始履行,而对方不表示反对的,则意味着所附条件已经作废;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彼此均不提反对意见(或抗辩),并履行本方义务的,同样应当认定合同实际履行已否定双方所附条件。
此问题中合同约定公证为生效条件,但由于双方实际履行已经放弃了公正的要求,该合同不但生效且已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逾越的法定审批,作为合同生效、履行条件,不能因双方实际履行而放弃,即使双方可能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由于未经合法审批,涉及行政执法问题,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未生效甚至无效。如因违法而造成一定后果,则应按合同未成立、可撤销、无效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