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保险标的有保险价值或没有保险价值?
首先,应当确定被保险财产是有财产价值的,且应当是可以衡量、计量的,是具有可利用价值的财产。
第二,被保险财产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支配权利的财产。也就是说,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人身关系,或者与人身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把别人的财产,丝毫没有关系的财产拿去投保,对于投保人来讲就是没有保险价值的。但是,如果投保人通过租赁、承包等合同关系,确定了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法律关系,那么,尽管租赁人、承包人等对该财产没有绝对的处分权,但对于该财产是有保险价值的,也可以拿去投保,至于将来的保险收益的归属,则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的属性加以确定。
第三,保险法调整的是商法领域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保险财产应当是那些可流通、有实现价值的、能够实现价值的财产,例如不动产、动产、加工产品等。必须保证这些财产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且有变现价值的财产,才能成为保险的标的物。
第四,根据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有些权利也可能成为保险的标的物。例如收费权、收益权、债权等,保险公司提供的按揭贷款保险,分期付款的购车业务中的保证保险等。财产实现价值的权利,作为保险的标的物,已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