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回避规范
回避的一般字面意思是避忌、避开,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刑事诉讼法中,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的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的制度。在中国,自古就采用于诉讼回避制度。如《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鞠之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在元代、明代、清代的法律中,有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官员给予处罚的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回避的规定。那么,为什么均采用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意义何在呢?我们认为在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要求他们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使案件正确处理。如果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偏袒一方,或者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时先入为主,对案件做出不客观不公正的处理。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的发生,法律事先硬性规定了特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回避。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减少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思想顾虑,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不实行回避,即使他们能够做到秉公断案,不以权谋私,也很难消除当事人等的顾虑,从而产生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有时甚至引起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总之,在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是保证廉洁司法的重要手段,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屏障。这一制度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