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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告诉你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来源:www.jinanworld.com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的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虽然这两者都有虚假、欺骗、误导性的意思,但是却有明显的区别。下面济南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1、主体不同
  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虚假宣传的主体,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对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来调整、规范广告活动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则没有专门的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因此,虚假宣传中除广告之外的其他虚假宣传都不在《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由于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用来规范虚假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都适用于虚假广告。
  3、范围不同
  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济南律师提醒您,虚假广告一定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种概念,而虚假宣传则是属概念。
  4、法律责任不同
  对虚假广告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等多种法律对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虚假宣传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行为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客体不同
  虚假广告强调的是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虚假宣传所强调的则是宣传行为,包括广告或其他方法,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因此,济南律师认为虚假宣传的客体要远远地多于虚假广告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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